各市(州)残联、卫生计生委:
为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2008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精神,现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 两项补贴” 制度的全面实施, 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给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 各级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 务必高度重视, 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对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 加强组织领导、确立专人负责, 科学组织实施。
二、加强社会宣传,开展业务培训。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 科学规范、精简高效, 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我省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 对核发残疾人证的程序, 各级残联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各地要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 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 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将开展省级培训, 组织各地残联、残疾评定机构的有关人员对办证程序、残疾标准执行等业务内容进行统一学习、规范操作流程。各市、县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工作, 切实加强业务管理, 组织残疾鉴定机构和鉴定医务人员, 开展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和残疾评定业务培训, 确保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程序标准,严肃办证纪律。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残联根据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审核填发残疾人证并负责本级办证原始档案管理的完整、准确、一致。对出门难、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各地应结合实际,采取组织医生上门体检、专家会诊和各级残联协调联动等方式,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残疾人证核发服务,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提供便利。各级残联和残疾评定机构应加强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在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对造成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市、区)残联严禁将审核账号及密码擅自授权给下级残联工作人员操作,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省、市(州)级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策制定和业务监管职能,不定期开展对残疾人证发放、使用和管理的抽查。要层层建立评残、办证责任追查机制,加大违规办证查处力度,坚决杜绝“ 人情证” 等问题发生,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严肃性。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31 日
第一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管理办法》和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县(市)区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 位公民身份号码加 1 位残疾类别代码和 1 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残联共同确定县(市)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和市(州)复评机构,凡是指定机构的评定结论在全省有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审核确定的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省残联、市(州)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成立四川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处理特殊的争议性案例、研究残疾评定执行过程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确认特殊争议案例的评定结论、对残疾评定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明确执行标准、政策界线等。市(州)残联和卫生计生委要成立本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3)。
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 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 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一条为方便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办证,县级残联应定期组织指定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到残疾人家庭,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鉴定残疾等级、办证。
第十二条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三条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法定监护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五条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指定机构应在评残鉴定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核发的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一般残疾人证期满换证不需作残疾评定。如残疾人本人有要求的,可到指定机构作残疾评定;残联对残疾人残疾状况有异议的,也应要求残疾人到指定机构作残疾评定。残联根据评定结果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县级残联可另指定一个指定机构再次对其进行鉴定,申请人可选择任一鉴定结论作为办证依据。对两次鉴定结论有争议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市(州)残联提出复审申请。市(州)残联接到申请后,应于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复审申请人到市(州)级的指定机构作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 可组织市( 州) 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予以审议确认。市( 州) 专家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核发残联要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六条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经中国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地方,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中国残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